房屋稅將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及「非自住」,並針對持有一定數量非自住住宅的投資客,依照持有的房屋數量進行額外課稅,進而落實居住正義,有別於囤房稅2.0版本有改了什麼?就讓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今年的囤房稅懶人包吧~
【囤房稅】是什麼?
(圖1,來源:財政部)
現行稅制
修正後新制2.0
【囤房稅】囤房稅2.0的區別
重點1:提高多屋持有成本
舉例說明
〔案例〕小財在臺北市、臺中市及宜蘭縣分別持有2戶、2戶、1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來源:財政部)
重點2:全國單一自住減稅
(圖3,來源:財政部)
舉例說明
〔案例〕小財在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重點3:出租申報所得減稅
(圖4,來源:財政部)
舉例說明
〔案例〕小財在全國持有10戶房屋,其中3戶供自住使用、7戶空置。
重點4: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
(圖5,來源:財政部)
舉例說明
〔案例〕小財持有6戶因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均坐落於修法前實施差別稅率但未排除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的縣市。
重點5:鼓勵建商釋出餘屋
(圖6,來源:財政部)
舉例說明
〔案例〕建商甲公司持有10戶待銷售住家用房屋,均坐落在未實施差別稅率的縣市,其中4戶持有年限2年以內,餘6戶持有年限超過2年。
(圖7,來源:財政部)
【囤房稅】實施時間
(圖8,來源:財政部)
【囤房稅】受影響族群
【囤房稅】囤房稅計算
也就是說,並非按照房屋目前的實價課徵,而是用「現值」,現值是要依核定的單價來計算。
(圖9,來源:行政部)
【囤房稅】Q&A
Q1:囤房稅從第4戶起算是按4戶平均價值徵收,還是依置產先後順序的第4戶?
A:依現行規定,囤房大戶在不同縣市持有房屋,例如在台北持有3戶、高雄持有3戶,皆可適用較低的自住稅率;改採全國歸戶後,6戶房屋只能有3戶自住,剩餘3戶為非自住會被課囤房稅。至於房屋跨縣市者,民眾未來可自行選擇申報縣市。
所謂的第4戶起,就是持有人在三戶自用之外的第4戶,不以購買先後順序為準。
Q2:自住房屋稅率又是多少呢?
A:自住戶數維持3戶,稅率1.2%,為鼓勵輕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降至1%。
Q3:何謂自住房屋?
A:住家用房屋要符合下列3項條件,才屬於自住使用:
Q4:課徵囤房稅會產生的後續效應?
A:實際上的狀況很可能是這樣:課囤房稅➜囤房族調漲租金➜租金上漲、投報率上升➜囤房族買更多房屋出租。
政府透過提高非自住住家的稅率,以及全國總歸戶的方式,希望促使囤房者釋出閒置房屋,改善市場供需不平衡問題,進而穩定房價。
然而,這也可能導致囤房者轉嫁稅負成本到租客身上,進一步推高租金水平,造成本來就弱勢的租屋族生活成本增加。
Q5: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A: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Q6: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A: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7: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A: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Q8: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何適用稅率?
A: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囤房稅懶人包】總結
囤房稅2.0的目標是改善現行房屋稅制,鼓勵誠實報稅,增加市場供應,進而平衡房價,期許在政策上路後,能達到平衡供需、穩定市場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