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稅定義再度更新,年度要繳納房屋稅時,若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房子,還要課徵豪宅稅。那什麼是豪宅稅?當新制變動時,怎樣的房屋才能被定義成豪宅?就跟著小編繼續看下去。
豪宅稅是什麼
- 「 豪宅稅 」的正式名稱叫「 高級住宅加價房屋稅 」,等於是變相的「 房屋稅 」。
- 課徵豪宅稅的目的:促進租稅負擔的合理性,落實租稅公平原則。
- 財政部 2 月 19 日發布《 113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但有部分民眾誤解此規定的影響範圍,其實,這只適用在計算個人 113 年出售舊制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 依財政部最新的豪宅認定,除了房地總成交金額,還新增單價認定門檻,台北市達每坪120萬元、新北市75萬元、六都與新竹縣市50萬元、其他縣市35萬元以上,就被視為「豪宅」。
- 新增單價門檻: 考慮到高單價房屋通常獲利率較高,113年度將每坪單價納入豪宅門檻,使設算所得更接近實際所得。
- 調高總成交金額門檻: 「其他地區」的豪宅門檻調高至2,200萬元。
- 調高獲利率: 獲利率調整為20%,反映出更真實的舊制房屋出售獲利情況。
- 各縣市豪宅計算規定(請點連結)
豪宅稅門檻
賣的房子是何時取得的?
- 舊制:個人出售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只有房屋交易部分要課所得稅(土地部分免課所得稅),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的次年 5 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新制: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依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自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課稅,不用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如何計算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 核實認定:依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
- 標準認定:如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會按以下 2 種標準計算所得額。
標準一
- 當房地總成交價或每坪單價(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達到「一定金額門檻」,按實際總成交價設算所得課稅:出售房屋所得額 = 實際房地總成交價 × 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地現值比例 × 獲利率20%。
標準二
- 房地總成交價或每坪單價未達門檻,按評定現值 設算所得課稅:
出售房屋所得額 = 房屋評定現值 × 獲利率
- 舉例:以今年 5 月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去年有賣掉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屋,且屬於未申報,或無法證明實際成交價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才會由稽徵機關依照此規定的設算標準計算所得額!
- 另外,設算標準是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市交易情形所核定,使設算所得更貼近事實。
- 在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高於實際所得,但因年代久遠,沒有完整保存原始取得的成本資料,此時,可請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協助查明,以合理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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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稅影響
- 不影響自住換屋退稅權益!
- 個人出售並在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如買價超過原出售價,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稅額,可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也適用。
豪宅稅常見問題Q&A
Q1: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課稅所屬期間又是如何?
A:房屋稅1年徵收1次,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
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 日止。
Q2:房屋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是否馬上要繳房屋稅?
A:不用。
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所以,年度中房屋移轉,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Q3:高級住宅如何認定?
A: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下者,應計入2個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160坪以下者,應計入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160坪者,應計入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停車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起不予計入。
Q4:豪宅稅和奢侈稅的區別?
A:豪宅稅和奢侈稅均涉及高價資產的稅收,但徵收目的和應用領域有所不同。豪宅稅專注於高價住宅的稅收公平,而奢侈稅則針對奢侈品的短期交易進行限制。
Q5:自住住家用房屋應符合什麼要件?
A: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應符合下列3要件,屬供自住使用,稅率1.2%:
-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稅新制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除符合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以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至1%。
總結
隨著房市相關政策不斷上路,不僅要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也要對自身的財力有後續的評估,才能避免每年萬萬稅的時候,傷心又傷荷包唷!